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契税 耕地占用税宣传提纲
时间:2009年05月11日   来源:福建恒宝    [打印]

 从2009年3月1日起,我省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由地税部门征收。新罗区范围内(除市开发区外)的契税和耕地占有税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征收。
 一、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属于行为范畴,其主要是指通过购买、受让、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二、我省契税的征收对象如何规定
  (一)下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交纳契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二)下列行为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房屋买卖,应当交纳契税
    1、以土地、房屋作价投资入股的;2、 以土地、房屋偿还债务的;3、以预购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4、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5、以无形资产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
  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承受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机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外国公民、华侨以及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和台湾同胞等,只要承受我国境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都是契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契税。
 四、我省目前执行的契税税率
 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确定契税税率为3%。具体规定如下:
 (一)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即按1.5%征收)。根据省、市政府规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公摊面积)(3)实际成交价格在4800元/平方米以下。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契税,对个人首次购买90-144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暂按0.5征收。
 (二)非普通住宅按3%征收。非普通住宅主要指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含公摊面积)或者实际成交价格在4800元/平方米以上住宅(包括二手房、自建房等)
 (三)写字楼、店面、车库、车位、仓库、杂物间等按3%征收。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征收;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价格的差额。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4、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核定。
 六、纳税期限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税;
 3、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的,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面积没有超出被征(占)用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免征契税;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在两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与原房补偿款等额部分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权属继承,共同占有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八、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是否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中明确规定,对于承受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免征契税,应照章征收契税。从2007年8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九、契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后,纳税人按照审查核定后的税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纳税人办理缴纳或免税事宜后,征收机关应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对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管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十、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及计税依据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十一、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
  新罗区为每平方米30元。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十二、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